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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检查、整顿公安机关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方案

  4.在整顿内部的同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储存、使用厂(场)点进行安全检查。重点检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接触爆炸物品的人员是否受过安全技术培训和教育,是否熟悉本岗位的安全技术常识;不安全隐患的整改是否及时落实;储存仓库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有无专人看管,出入库记录是否完整;生产经营单位有无不严格执行国家计划,擅自生产、销售的问题;辖区
内有无非法经营厂点,包括军队及其所属单位擅自向社会销售炸药的问题。
  三、整改措施
  1.地已批准的违反审批程序和限制规定、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的项目,要立即纠正,撤销有关批文和证件。
  2.对违反规定为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开具购买证、运输证的;以各种方式参与爆炸物品生产、经营、收取管理费的;以及因监管不力,而发生爆炸事故、案件,负有失职责任的,要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分别追究责任。对不适合做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的人员要坚决调离,管理任务重的要充实力量。
  3.对检查发现的重要隐患要及时整改。对生产经营企业管理措施不落实,违反规定生产、经销爆炸物品要立即采取措施落实整改,追缴流失的爆炸物品。问题严重的予以查封取缔,并追究单位有关领导责任。严厉查禁非法生产、销售爆炸物品的活动,彻底取缔非法生产、销售厂(点)。对军队及其所属单位擅自向社会销售爆炸物品的,要坚决制止并报告。
  4.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审批、发证要建立内部审核审批程序和中介组织制约制度。省、地(市)级公安机关建立由有关部门管理人员和专家组成的监理委员会,作为公安机关和被审批对象之间的中介组织,对生产、储存、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申领许可证,大爆破、拆除爆破工程项目的审批,重大隐患的检查整顿等工作,进行安全资格审查和技术把关,向公安机关提出安全评估、论证报告,经公安机关领导班子集体审定后再予以审批、发证。各级公安机关,特别是县(市、区)公安机关要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狠抓落实,对辖区内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要纳入派出所目标管理,使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化。
  四、方法步骤
  1.检查整顿工作从1996年5月中旬开始,用3个月时间完成。
  2.检查整顿采取基层公安机关自查自纠,上级公安机关组织抽查,省(区、市)公安厅(局)负责检查验收的方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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