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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检查、整顿公安机关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方案

公安部关于检查、整顿公安机关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方案
 (1996年5月10日)


  近年来,爆炸物品丢失、被盗问题日趋严重。一些地方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屡禁不止,爆炸案件、事故频繁发生,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惨重损失。今年1月31日,湖南省邵阳市发生一起多年来罕见的特大爆炸事件,造成134人死亡,405人受伤,经济损失近2千万元。造成这一惨局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公安机关对民用爆炸物品疏于管理。江泽民总书记对“邵阳爆炸事件”一针见血地指出:“建国已经四十几年,对爆炸物品有详细规定,问题是没有很好遵守,特别是用钱通过后门办理许可证。……流了血一定要吸取血的教训,任何部门都不要护短”。为了重彻江总书记的批示,从“邵阳爆炸事件”吸取教训,扭转当前爆炸案件、事故严重的局面,公安部决定在全国公安机关开展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检查整顿,整顿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总书记批示为指针,根据《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公安部关于转发《全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公通字〔1993〕106号)的精神,认真纠正公安机关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中审批发证把关不严,参与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乱收费等问题。通过整顿,落实各项管理措施,加大执法力度,切实改变一些地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混乱的状况。
  二、检查整顿的内容
  1.对受理、审批、核发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储存、运输、购买和使用许可证的内部审批程序、制度是否健全、规范,以及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安全设计标准审批发证;超越公安机关职权范围审批发证;为了部门和个人利益,为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审批发证等问题,务必件件查清。
  2.检查日常监督检查的措施和落实情况,是否做到了对辖区内生产、销售、储存、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底数清,情况明;对不安全隐患是否及时发现、整改;对非法生产、经营的厂点是否及时查处取缔;对发生的爆炸物品丢失、被盗的原因、去向和爆炸事故、事件的责任是否及时查清,对责任人员是否依法严肃处理。
  3.清理公安机关及其所属公司参与生产、经营或在生产、经营企业中入股分红、违反规定收取管理费等问题。检查公安机关参与爆破作业的下属公司和县级以下单位设立的民用爆炸物品服务公司,在职能、财务、人员、名称等方面与公安机关是否彻底脱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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