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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执行《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应该通知外国驻华使、领馆的事项,公安厅、局应严格按《规定》要求及时通知。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拟定通知口径,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审核,以公安厅、局名义通知。
  (二)通知驻华使、领馆统一以书面照会形式(详见附件二)。如时间紧迫,可先用传真或电话形式通知,再寄送照会原件。照会应统一编号,加盖公安厅、局印章。
  (三)各公安厅、局须设置或指定对外联系电话、传真机,并安排值班人员,保障对外联络畅通。对外联系电话、传真机号码,请于文到后告我部出入境管理局,以便通告外国驻华大使馆。
  三、《规定》的有关内容,如外国人正常死亡的通知程序、非执法部门不得扣留外国人证件等,各级公安部门可商当地外事部门以适当方式告知接待单位的涉外部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执行这一《规定》的具体办法,有关建议和问题请及时报部。

附件一         涉外事(案)件情况通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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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外文全名)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  │
│出生日期______国籍________证件号码_________ │
│入境时间______入境口岸______接待单位_________ │
│签证号码______签证签发时间____有效期至_________ │
│签证字头____签发机关___________________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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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主 要 案 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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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及处理情况、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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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表单位      制表日期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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