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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执行《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执行
 《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6年3月1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于1995年6月20日下发施行了《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一《规定》内容涉及各级公安机关的诸多部门,是公安机关处理各类涉外案件的重要依据。《规定》实施以来,各地都能认真执行,但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有少数地方拘留外国人后未及时通知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非执法部门随意限制外国人人身自由、扣留外国人护照的事情仍有发生。及时处理好涉外事件,切实履行国际条约义务,对维护国家的主权和社会稳定,保护外国人的合法权益,发展中外交流十分重要。各级公安机关要高度重视对涉外案件的处理,认真组织各部门民警学习《规定》的有关内容,并熟练掌握运用。为更好地贯彻实施《规定》,现将执行《规定》中的有关具体事宜及程序通知如下:
  一、关于内部通报问题。
  (一)公安机关的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归口掌握并统计在本地区内发生的涉外案件、事件及外国人死亡情况。公安机关的其他各业务部门应及时将案件、事件的主要情况,通报出入境管理部门(使用统一通报表,见附件一)。如同级公安机关没有出入境管理部门的,可请上一级对口部门通知出入境管理部门。各部门之间要密切配合、相互协调,防止工作中出现漏洞。
  (二)发生重大涉外案件或可能引起外交交涉等其他较敏感的涉外案件时,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应及时将详细情况报公安部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出入境管理部门要将当月本省的各类涉外案件,在次月的月报中按规定上报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
  二、关于通知外国驻华使、领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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