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确保社会政治稳定
(8)大力提高对敌斗争的主动性。充分运用防御与进攻、秘密侦控与公开管理、国内基础工作与境外情报调研、法律措施与谋略手段、专门工作与群众工作相结合的方法,严防境外敌对势力、敌对分子进行各种渗透颠覆活动尤其是在我内部培植代理人;严防伊斯兰原教旨主义和泛突厥主义的渗透破坏;严防国内敌对分子利用各种方式聚合力量、形成势力,进行有组织的活动;严防境内外敌对势力、敌对分子内外呼应,利用社会、经济问题制造动乱、骚乱和暴乱事件,进行分裂祖国的破坏活动;严防地下宗教势力、邪教等非法组织的发展、蔓延;警惕国内别有用心的人通过宣扬资产阶级的政治观点,攻击社会主义制度,制造动乱夺权的舆论。大中城市和沿海、沿边开放地区要重点防范打击境内外敌对势力、敌对分子的渗透破坏活动,中西部地区和农村地区要重点防止各类邪教组织和非法宗教组织的滋生蔓延;边疆少数民族地区要重点防范打击民族分裂主义活动。同时,要着力加强文化教育和宗教领域以及三资企业的对敌斗争。
提高对敌斗争的主动性,一靠灵敏的情报工作,二靠有力的侦控工作。要进一步完善多层次、点面结合、灵敏高效的情报网络,增强获取预警性、战略性情报的能力;大力加强秘密力量建设,下功夫建立一批能深入开展内线侦察,获取尖端情报的秘密力量;推进侦察、情报工作的社会化、职业化,加强阵地建设;深化专案侦察工作,因时因人,采用多种谋略、方法控制住重点人物,及时发现隐蔽的敌对分子;加强敌情基础调研工作,努力掌握敌情变化,制定宏观战略对策和谋略措施,充分运用法律武器和治安管理的手段打击敌人的捣乱、破坏活动,努力提高有效对付敌对势力、敌对分子的斗争水平;强化技术侦察工作,搞好技侦手段建设;充分发挥公安机关整体作战和各项经常性基础工作的优势。密切与国家安全等部门的配合,保证运作协调、不留空隙。
(9)切实做好防范、处置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各种突发事件的工作。要不断研究改革和发展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影响社会稳定的各类问题,密切注视社会动态,尤其要注视国有企业、农村、民族宗教领域、重点高校等方面的不安定因素,及时发现问题。要高举维护法律尊严和维护人民利益的旗帜,按照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要求,在法律、政策规定的范围内缓解、化解矛盾,把问题解决在内部,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处置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突发事件或苗头,公安机关要紧紧依靠党委、政府的领导,严格依法办事,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政策,慎用警力,妥善处置,防止激化矛盾、扩大事态。对苗头性的问题,主要依靠责任部门解决和党委、政府督促检查,公安机关的职责是及时发现、掌握情况,当好参谋;对于已经出现的集体上访、请愿、静坐、罢工、罢课、罢市等事件,公安机关要配合党政领导和有关单位做好劝阻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对非法游行、示威,冲击党政机关、重点建设工程和其他要害部位,堵塞铁路、公路、机场,进行打、砸、抢、烧、杀等严重破坏治安秩序的事件,不管事件的起因有无合理的成份,都要旗帜鲜明地采取有力措施及时予以制止,尤其要防止敌对分子和别有用心的人插手破坏。要进一步制定和完善各类处置办法和预案,提高依法处置突发事件的水平。
(10)积极做好香港、澳门回归前后的各项有关工作。要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根据“一国两制”的方针和两个《基本法》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获取影响港、澳平稳过渡和繁荣稳定的情报信息,加强对港、澳警察的政治联络工作和对反动社团、黑社会组织的调查控制工作,与港、澳警方密切合作打击跨境犯罪,改进和加强边防和出入境管理工作,积极在确保香港、澳门平稳过渡和顺利回归,保持香港、澳门的长期繁荣稳定方面发挥协调、促进、影响作用。要认真做好对台工作中涉及公安机关的有关工作,加强超前研究,制定相应对策,在反对各种形式的“台独”活动的斗争中,充分发挥公安机关的作用,努力为促进祖国统一作出应有的贡献。
四、维护社会治安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