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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在逃人员登记表》和《在逃人员抓获撤销表》的通知

           《在逃人员登记表》填表说明

  一、本表由在逃人员犯罪地案件承办单位负责填写,作为计算机档案管理、统计及全国联网查询的依据。
  二、本表的内容需进行更正时,由案件承办单位重新填写,并注明“修改”,再报送。
  三、主要项目解释:
  1.在逃人员:指为逃避法律制裁而逃跑的刑事犯罪分子和在劳教、劳改、收审场所逃跑的劳教、劳改、收审人员及批准劳教、劳改、收审逃跑的人员。
  2.人员编号:由县(区)公安刑侦部门按年度连续累计填写。前六位为行政区划,第七、八两位为年度,后三位为顺序号。
  3.脸型:分为椭圆、圆、长方、方、倒大、三角、狭长、菱形、畸形、平形。
  4.体型:分为特胖、较胖、中等、较瘦、特瘦。
  5.汉语口音:填写省份名称。
  6.特殊特征:填写人体器官和皮肤上生长、残缺和存在的能区别他人的明显生理与病理特征和标记。
  7.案别:按部标GNn36.1-88《案件类别代码》的要求填写汉字。
  8.作案手段:按部标GNn36.13-88《作案手段分类和代码》的要求填写汉字。
  9.逃跑环节:分为通缉在逃、通报在逃、看守所在逃(在逃未决犯)、通报在逃、看守所在逃(在逃未决犯)、收审所在逃、批准逮捕(刑拘)在逃、刑嫌在逃(负案在逃)、劳教在逃、劳改在逃、批准劳教在逃、批准收审在逃、其它。
  10.登记日期:填报单位填写“在逃人员登记表”时的日期。
  11.登记单位:填报单位所属县(区)的名称。
  12.备注:描述其它任何信息,如具体的办案单位和联系电话等。
  13.像片:粘贴在逃人员的正面相片(1寸~2寸)

附二            在逃人员抓获撤销表

人员编号□□□□□□□□□□□
┌────┬───────────┬─────┬───────────┐
│姓  名│           │性  别 │ □男     □女 │
├────┼───────────┼─────┼───────────┤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身份证号 │           │
├────┼───────────┼─────┼───────────┤
│原职业 │           │抓获日期 │   年  月  日 │
├────┼───────────┼─────┼───────────┤
│抓获方式│           │抓获单位 │      省 市 县│
├────┼───────────┴─────┴───────────┤
│抓获地点│□本省          □外省       □国外/境外│
├────┼─────────────────────────────┤
│重新犯罪│□重新犯罪       □未重新犯罪           │
├────┼───────────┬─────────────────┤
│    │    总  数   │      其   中      │
│    ├─────┬─────┼─────┬─────┬─────┤
│挖破案件│ 现 案 │ 积 案 │重大案件 │特大案件 │反革命案件│
│    ├─────┼─────┼─────┼─────┼─────┤
│    │     │     │     │     │     │
├────┼───┬─┼─┬─┬─┼─┬─┬─┼─┬─┬─┼─┬─┬─┤
│    │枪 支│子│手│雷│炸│凶│现│汽│摩│金│毒│电│赃│其│
│    ├─┬─┤ │榴│ │ │ │ │ │托│银│ │视│物│ │
│缴获赃物│军│其│ │弹│ │ │ │ │ │车│手│ │机│折│ │
│    │用│它│弹│ │管│药│器│金│车│ │饰│品│ │款│它│
│    ├─┼─┼─┼─┼─┼─┼─┼─┼─┼─┼─┼─┼─┼─┼─┤
│    │ │ │ │ │ │ │ │ │ │ │ │ │ │ │ │
├────┼─┴─┴─┴─┴─┴─┴─┴─┴─┴─┴─┴─┴─┴─┴─┤
│ 备  │                             │
│ 注  │                             │
└────┴─────────────────────────────┘
填表单位(盖单):      填表日期:          填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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