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在逃人员登记表》
和《在逃人员抓获撤销表》的通知
(1996年2月1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1994年10月以来,根据《公安部关于做好全国犯罪信息中心建设准备工作的通知》(公通字〔1994〕66号)精神,为在部、省、市三级建立全国在逃人员信息数据库,我部有关业务部门先后向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计通处下发试行了关于“CCIC有关数据标准和规范”的通知(公算〔1994〕91号、公算〔1995〕35号)。为加强追逃工作的建档立制和统计管理,1995年3月我部又向全国下发了《公安部关于印发<在逃人员登记表>和<在逃人员统计季报表>的通知》(公通字〔1995〕26号)。由于上述通知中印发的“登记表”的样式、项目不尽一致,给工作带来了一些不便。因此,现决定将公通字〔1995〕26号文中的《在逃人员登记表》和公算〔1994〕91号、公算〔1995〕35号文中的《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在逃人员信息撤销表》合并统一修定为《在逃人员登记表》和《在逃人员抓获撤销表》。
对修订后的《在逃人员登记表》和《在逃人员抓获撤销表》的填写,各地县(市)、区公安机关要本着谁办案谁填写的原则,严格按照填表说明填写。发生一个逃犯,就填写一张《在逃人员登记表》,抓获一个就填写一张《在逃人员抓获撤销表》。刑侦部门负责逃犯登记表和撤销表的汇总、建档、统计等工作,并将信息传输、报送市(地)刑侦部门,市(地)刑侦部门要按全国犯罪信息中心(CCIC)的建设要求将有关信息传输、抄送同级计算机管理部门,由计算机管理部门负责CCIC信息的上网传输并提供各地使用。
此表下发后,原《在逃人员登记表》及《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在逃人员信息撤销表》一并废止。
《在逃人员统计季报表》仍按公通字〔1995〕26号通知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一 在逃人员登记表
人员编号□□□□□□□□□□□ □登记/□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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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 名 │ │ 别 名 │ │ │
├──────┼───────┼──────┼───────┤ 像 │
│ 绰 号 │ │ 性 别 │ □男 □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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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生日期 │ 年 月 日 │ 身份证号 │ │ │
├──────┼───────┴──────┴───────┤ 片 │
│ 户籍地 │ 省 市 县│ │
├──────┼──────────────────────┴────┤
│ 户籍住址 │ │
├──────┼───────┬───────┬───────────┤
│ 身 高 │ 厘米│ 脸 型 │ │
├──────┼───────┼───────┼───────────┤
│ 体 型 │ │ 汉语口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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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特征 │ │ 案 别 │ │
├──────┼───────┼───────┼───────────┤
│ 作案手段 │ │ 涉案级别 │□特大 □重大 □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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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地 │ 省 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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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详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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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要案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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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逃跑环节 │ │ 逃跑日期 │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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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登记日期 │ 年 月 日 │ 登记单位 │ 省 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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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 │ │
│ 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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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填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