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一条 合理用水,减少水渍损失:
(一)根据火灾扑救对象,正确选用水枪和射流,尽量接近火点射水。应当根据灭火进程,适时减少水枪数量和改变射流形式。灭火后应当立即停止供水,关闭水枪。珍贵文物、贵重仪器、图书、档案资料发生火灾,严禁盲目射水。忌水物质,严禁射水;
(二)对于因射水过多易造成建(构)筑物倒塌、船体倾覆和严重水渍损失等危害时,应当在灭火的同时或者其后,视情进行防排水作业。
第八十二条 在灭火战斗中,必须尊重科学、注意安全:
(一)当火场发生紧急情况,危及作战人员生命和消防车安全的情况下,应当先将作战人员和车辆转移到安全地带;
(二)采取工艺灭火措施灭火时,要在失火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的配合指导下进行;
(三)在浓烟、有毒、缺氧等复杂危险的条件下进行灭火抢险,必须佩戴防护装具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四)火场内如有带电设备应采取切断电源和预防触电的措施。
第八十三条 火灾扑灭后,要进行下列工作;
(一)全面、细致地检查建(构)筑物的起火部位和构件。逐垛逐件翻移被火烧过的物质,使用仪器仪表检测被扑灭的液(气)体储罐、邻近罐温度及其周围的易燃易爆气体浓度。大风情况下应当检查下风方向有无被飞火引燃的建(构)筑物和可燃物质。石油化工火灾还要对燃烧区内的生产装置进行检测。为了彻底消除余火和防止阻燃,必要时,应当留下少数灭火力量或者责成失火单位专职、义务消防队以及有关人员监视火场;
(二)撤离火场,要清点人数,整理器材装备。使用过的消防水源要恢复到备用状态;
(三)归队后,要迅速补充油料、器材和灭火剂,调整人员,恢复战备状态,并向调度指挥中心报告。
第四节 战评与总结
第八十四条 战斗结束后,参战的公安消防部队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事求是的进行战评总结,吸取经验教训,不断提高指战员的战术、技术水平和部队整体作战能力。
第八十五条 战评与总结一般由责任区中队火场指挥员负责组织;两个以上公安消防中(大、支)队参战,由大(支、总)队负责组织。
第八十六条 战评要以接警记录或录音、火灾扑救现场记录表(见附件三)和现场录像为依据。战评的主要内容:
(一)受理报警、调动力量和出动情况;
(二)灭火决策、战斗部署和战斗行动各环节采取的方法措施等情况;
(三)火场组织指挥、火场供水、协同作战和通信联络情况;
(四)指战员的火场纪律、战斗作风和完成任务情况;
(五)后勤保障工作情况;
(六)主要经验教训。
第八十七条 总结在战评的基础上进行。总结报告(文字、图表、照片)要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重大火灾的总结报告要在半个月之内上报;特大火灾的总结报告,要在一个月之内报送公安部消防局。具有典型意义的火灾扑救总结报告也应当及时上报。
第五节 抢险救援
第八十八条 公安消防部队参加抢险救援的主要任务是充分发挥人员和装备的作用,积极营救急待救助的人员,尽力消除险情或者控制事态的发展。
第八十九条 抢险救援工作的范围可以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