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抢救被困人员应当先设法稳定人员情绪,防止挤伤、踩伤或者跳楼。进入燃烧区内抢救被困人员时,要布置水枪掩护,并仔细搜索各个部位。对受伤和可能遇难甚至已经遇难的人员,应当采取积极措施予以处置;
(三)抢救人员的编组不得少于二人,并有可靠的安全措施。
第七十七条 在火灾扑救中要积极疏散和保护物资,努力减少损失。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受到火势威胁的物资和妨碍灭火救人的物资应当予以疏散。遇有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或者贵重的仪器设备、档案资料及珍贵文物受到火势威胁时,应当首先予以疏散;
(二)对难以疏散的物资,应当采取冷却或者使用不燃、难燃材料遮盖等措施加以保护;
(三)疏散物资要在火场指挥部或者火场指挥员统一指挥和着火单位的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的配合下,根据轻重缓急,有组织地进行;
(四)从火场抢救出来的物资要严格检查,防止夹带火种引起燃烧,并指派专人负责看护。
第七十八条 根据火场实际需要,合理实施破拆。要防止因盲目破拆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实施破拆应当注意下列事项:
(一)为了查明火源、燃烧范围,以及抢救人员和疏散物资需要开辟通道时,可以对违(构)筑物、生产设施或者构件进行局部破拆;
(二)火势燃烧猛烈难以控制时,可以在火势蔓延的主要方向及两侧拆除可燃物,开辟隔离带,阻截火势蔓延;
(三)燃烧的建(构)筑物,有倒塌的危险,直接威胁人身安全,妨碍灭火战斗行动,可以进行破拆;
(四)当燃烧的建(构)筑物内部聚集大量的烟雾时,应当选择不会引起爆燃和助燃的时机及部位进行破拆,以排除有毒气体和烟雾,改变火势蔓延和烟雾流动方向;
(五)在破拆建(构)筑物内部构件时,要防止误拆承重构件造成建(构)筑物倒塌;在建(构)筑物外部进行破拆时,要事先划出安全警戒区,设置安全警戒哨;在有各种管道设备的建(构)筑物内部破拆时,要避免因损坏管道,造成可燃、有毒液体及气体泄漏或者影响通信、供电、供气。
第七十九条 根据火场实际需要,正确实施排烟措施,防止火势扩大和烟气对人员构成威胁。排烟的主要方法及注意事项:
(一)火场排烟前,应当查明火源位置、蔓延方向、烟雾排除途径、排除烟雾对流经部位或建筑物内的影响程度,应当视情在烟雾流动的部位设置防御力量;
(二)利用建(构)筑物本身的排烟竖井、排烟塔、排烟道或普通电梯井、梯梯间、顶部的排烟口,进行自然排烟。进行自然排烟时,应当将着火层以下楼层的门窗关闭,开启顶层的排烟口或窗口,将烟气排出并注意防止“中性面”下移扩大火势;
(三)利用机械设备排烟。使用机械排烟设备,要防止操作失误造成火势扩大;
(四)利用破拆和喷雾水流进行人工排烟。
第八十条 火场供水必须正确使用水源,确保重点、兼顾一般、力争快速不间断。供水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就近占据水源,集中主要的供水力量保证火场主攻方向灭火用水。当第一出动供水力量不足时,应当迅速调集增援力量,同时通知供水部门增大水压;
(二)当水源与火场的距离在消防车、泵供水能力范围以内时,应当直接供水。当水源与火场距离超过消防车、泵供水能力时,可采用串联供水。供水干线应尽量使用大口径水带;
(三)使用公共消火栓供水时,应当根据给水管网形状、直径和压力确定消火栓 使用数量;
(四)应当充分利用天然水源和蓄水池、水井等设施;
(五)多层或者高层建筑、地下建筑及生产装置发生火灾,火场供水应当尽量使用内部给水系统。内部给水系统不能满足灭火用水量时,可用消防车向水泵接合器、室内消火栓供水。向高层建筑内部消防给水系统供水时,必须分清高、低压区水泵接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