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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条令(试行)[失效]

  (一)了解火场情况,组织火情侦察,判明火场的主要方面,确定灭火决策,根据救人和灭火的需要,调整或调集力量;
  (二)向参战的下级指挥员部署救人、灭火、救物和供水等任务,检查执行情况;
  (三)组织公安专职、义务消防队的协同作战,根据需要划分战斗区(段),必要时组织群众参与辅助性活动;
  (四)通知有关部门负责火场警戒,维护火场秩序。
  第五十八条 火场副总指挥员一般由总队、支队战训处(科)长或者指定人员担任。其主要职责是协助火场总指挥员工作,在火场总指挥员离开火灾现场时,履行火场总指挥员职责。
  第五十九条 中队指挥员,由中队值班队长担任。主要职责:
  (一)组织火情侦察,及时采取救人、灭火和保护、疏散物资的措施,确定水(管)枪的数量和阵地,以及破拆建(构)筑物的地点和范围;
  (二)向各班下达战斗任务,检查执行情况,根据火场情况变化,调整力量部署;
  (三)上级指挥员到达火场后,报告火场情况,执行上级命令,负责本级灭火战斗工作。
  第六十条 班指挥员,由班长担任。主要职责:
  (一)向战斗员分配任务,组织好各战斗员之间的配合;
  (二)进行火情侦察,确定铺设水带的路线与水(管)枪、分水器和消防梯等器材的设置地点;
  (三)搞好协同作战,与友邻班保持联系;
  (四)当火场发生紧急情况来不及请示时,可以采取相应措施,然后向上级指挥员报告。
  第六十一条 火场各级指挥员是灭火战斗的组织者和领导者。在火场上,要着指挥服,佩戴统一的指挥标志(见附件二)。

第二节 接警出动

  第六十二条 公安消防中队遇有下列情况,必须立即出动:
  (一)当发生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接到报警或者调度指挥中心的命令时;
  (二)当上级检查执勤情况,听到出动信号时;
  (三)其他情况,接到上级命令需要出动时。
  第六十三条 消防调度指挥中心(分散接警的消防中队)必须准确受理报警,问清失火单位的名称、地址、燃烧物性质、有无被困人员和爆炸、毒气泄漏,火势情况,报警人的姓名、电话号码等。
  第六十四条 遇有重点保卫单位和地区发生火灾时,消防调度指挥中心应当根据加强第一出动的原则,及时调动灭火力量。根据火场指挥员的命令通知供水、供电、供气、医疗、救护等部门到场协助。
  第六十五条 公安消防中队接到非责任区报警时,应当及时报告调度指挥中心,按照指令出动;紧急情况下可先行出动,同时报告调度指挥中心。
  第六十六条 公安消防中队执勤人员,听到出动信号,必须按照规定着装登车。值班队长检查登车情况,宣布出动命令。消防车驶离车库时间不得超过一分钟。
  第六十七条 公安消防中队应当迅速、准确、安全地奔赴火场。途中要随时了解火场情况。如遇另一起火灾,要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对策并立即向消防调度指挥中心报告。
  第六十八条 两个以上中(大、支)队扑救同一起火灾或者遇有爆炸、伤亡、化学危险物品泄漏等特殊情况,上级机关值班首长或人员应当立即前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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