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等级战备制度
第三十六条 为使公安消防部队始终保持良好的战备状态,不断提高快速反应能力,保证执勤任务的圆满完成,公安消防部队实行等级战备制度。战备等级分为经常性战备、二级战备、一级战备。
第三十七条 公安消防部队在完成经常性执勤任务时所保持的战斗准备状态为经常性战备。
第三十八条 公安消防部队在保卫任务繁重的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恶劣气候或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时所处的战斗准备状态为二级战备。其基本要求:
(一)迅速向进入二级战备的执勤人员,通报情况,做好战备动员,根据任务需要研究作战方案;
(二)停止营区外活动,严格控制人员外出,确保执勤人员在职在位;
(三)根据执行任务的需要充实执勤人员,调整执勤力量,充实器材装备,落实各种战斗保障,必要时派出力量进行现场监护。
第三十九条 公安消防部队在国家进入战争状态,全国或部分地区处于紧急状态,国家发布戒严令,以及发生特别重大灾害时所处的战斗准备状态为一级战备。其基本要求:
(一)迅速向进入一级战备的执勤人员通报有关情况,进行战前动员,根据任务需要研究作战和行动方案;
(二)各级首长和机关人员要全面就位;
(三)停止人员休假和外出,召回在外人员,保证全员在位;
(四)根据任务需要,调整机关人员、车辆,充实执勤力量,随时听从上级的调动;
(五)配备充实器材装备和各种保障物资,落实各种战斗保障;
(六)根据需要派出力量进入执勤区域。
第四十条 进入等级战备的命令由总队或者支队首长报经上级领导批准后发布。根据当地政府和公安机关的指示,部队进入等级战备时,执行单位要立即报上级消防机关备案。接到上级消防部队进入等级战备的命令时,执行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紧急情况下可边执行边报告。
第四十一条 解除等级战备或者降低战备等级命令的权限与发布命令的权限相同。
第四节 作战计划制定
第四十二条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人员,要熟悉责任区或者本地区的火灾规律、火灾危险性,建筑特点、交通道路、消防水源、消防重点保卫单位和地区等有关情况,建立必要的业务基础资料档案。
第四十三条 公安消防部队要依据有关规定,确定责任区内消防重点保卫单位和重点保卫地区。
第四十四条 对消防重点保卫单位和重点保卫地区要在灭火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作战计划。必要时,还应当制订跨地区协同作战的预案。当保卫目标的情况发生变化或者演练中发现作战计划不准确时,应当及时修改或者重新制定。
第四十五条 公安消防部队要以作战计划为基础,从实际情况出发,进行实战演练,提高指战员的应变能力。实战演练由责任区消防中队或者支(大)队组织实施,两个以上中、大、支队参加时,应当分别由大、支、总队组织。
第三章 战斗行动
第一节 灭火作战组织指挥
第四十六条 灭火组织指挥的程序是:搜集掌握火场情况,确定总体灭火决策和行动方案,下达作战指令,并根据火情变化,随机指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