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妥善处理本班战备中发生的问题,并及时报告值班队长;
(五)听到出动信号,带领全班迅速登车;
(六)负责往返途中的行车安全。
第二十一条 副班长协助班长工作。在班长离开岗位时,代行班长职责。
第二十二条 战斗员主要职责:
(一)熟练掌握和使用个人的装备器材,明确自己的职责和任务;
(二)保持个人装备和负责保养的器材装备完好;
(三)熟悉和掌握责任区重点单位和高层建筑内部固定灭火装置的情况和使用方法;
(四)听到出动信号,迅速着装,按规定位置乘车。
第二十三条 供水员主要职责:
(一)熟悉、掌握责任区市政和单位内部消火栓的数量、位置,地下给水管网形状、直径、供水能力,以及其他可供灭火使用水源设施的位置和情况;
(二)保持个人装备和分工保养的器材装备完整好用;
(三)听到出动信号,迅速着装,按规定位置乘车。
第二十四条 消防车驾驶员主要职责:
(一)维护保养消防车和泵浦,保证油、水、电、气、灭火剂充足,车辆完整好用,水泵性能良好;
(二)熟悉责任区交通道路、消防水源和重点保卫单位的有关情况;
(三)听到出动信号迅速发动车辆,做好出动准备;
(四)往返途中,保证行驶安全;
(五)出车归队后,及时补充油、水、电、气、灭火剂,检查保养车辆,发现故障,及时排除,保持战备状态。
第二十五条 公安消防中队必须坚持每天勤务交接班制度。交接班由执勤队长组织,列队进行。主要内容是:调整落实执勤力量,检查、清点器材装备,安排执勤工作。
第二十六条 交接班时,听到出动信号,由交班人员负责出动,待处置完毕,再行交接。
第二十七条 执勤人员如有特殊情况必须离队时,要按规定请假。
第二十八条 公安消防中队不得随意减少执勤力量,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减少时,要报请上级批准。
第二十九条 公安消防中队必须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要求,配备消防车辆、随车工具和个人装备;备用器材装备的数量,各地可根据情况具体规定。
第三十条 公安消防中队执勤器材装备和人员,因故失去执勤能力时,要立即向消防调度指挥中心报告。上级机关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调整补充。
第三十一条 公安消防中队外出训练时,必须向消防调度指挥中心报告,并保持通信联络,随时做好战斗准备。
第三十二条 公安消防中队在驻地训练时,应当避免使用执勤器材装备,以备出动和实战需要。
第三十三条 公安消防中队的执勤人员和执勤装备不得用于灭火、训练、抢险救援以外的其他方面。特殊情况必须动用时,要报请上级批准。擅自动用的要追究责任;影响执勤造成后果的,要严肃处理。
第三十四条 执勤器材装备的管理,必须实行责任制,由执勤人员分工负责维护保养,做到日检查、周保养,保证战备状态。
第三十五条 消防车库内执勤车辆的停放和个人装备的放置,必须符合执勤的实际需要,有利执勤出动。库内必须保持整洁卫生,不准住人和存放与执勤无关的其他物品。消防车库严禁挪作它用。采用保暖措施时,要确保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