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条令(试行)[失效]

  (八)根据值班首长指示,派员出赴灾害现场,协助值班首长指挥,提供各种作战保障。
  第十一条 消防调度指挥中心,应当根据有关标准和规定,配备有线、无线、计算机和图像通信传输系统;设制责任区交通道路、消防水源,消防重点保卫单位、消防执勤力量等有关情况显示图表,以及执勤所必备的其他有关资料。担负了望任务的公安消防中、大、支队,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增配了望器材和通信器材。
  第十二条 各种执勤器材装备,必须按规定认真进行保养和检测,并保持良好战备状态。
  第十三条 值班首长,通常由本级首长和司令部首长轮流担任。主要职责:
  (一)掌握公安消防部队和其他各类专职消防队执勤力量的分布,督促部队保持规定的战备状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掌握责任区消防重点保卫单位、地区的有关情况和各种作战预案;
  (三)督促检查指挥、通信调度系统,使其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
  (四)接受上级的命令、指示和下级的请示报告,并及时妥善处理;
  (五)一理发生火灾,根据需要,带领或指派值班人员出赴现场,实施指挥并视情组建火场指挥部。
  第十四条 机关每天战备值班交接工作,由当天的值班首长组织,其方法和时间,由各地消防总队或者支队具体规定。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地(州、盟)公安消防支队和县(市、旗)公安消防大队,可根据需要建立调度指挥机构和值班制度。

第二节 中队值班

  第十六条 值班队长,由中队正(副)队长、正(副)指导员轮流担任。主要职责:
  (一)熟悉责任区内的有关情况,掌握消防重点保卫单位灭火作战计划内容;
  (二)掌握全队执勤实力,检查战备情况,保证人员、器材装备时刻处于规定的战备状态;
  (三)指挥执勤力量出动,乘首车到现场;
  (四)按上级规定时间上报执勤力量状态。战备工作中发生的重要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报告,并认真填写值班记录。
  第十七条 中队设通信室,通信室值班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坚守岗位,迅速、准确受理报警,及时发出出动信号,填写《出动命令》(见附件一)或者从终端机提取调度命令;
  (二)将《出动命令》或者调度命令送交值班队长,重点保卫单位发生火灾时,还应当送交作战计划;
  (三)掌握责任区重点保卫单位的有关情况,熟记通信密语和有关单位、部门的电话号码,按照规定正确使用通信用语;
  (四)接到上级指示,及时报告值班队长;
  (五)维护保养通信设备,发现故障,及时报告和修复,保证通信联络畅通;
  (六)分散接警的中队通讯室,应参照本条令第十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设置了望员的支、大队,了望员的职责由总队或支队确定。
  第十九条 卫生员的主要职责:做好救护药品器械的准备工作,必要时随值班队长出赴现场,实施现场救护工作。
  第二十条 战斗班长主要职责:
  (一)掌握责任区有关情况和灭火作战计划的有关内容;
  (二)确定战斗员的战斗分工;
  (三)检查全班人员的战备情况,保证班内执勤器材装备处于良好状态;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