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公安部关于做好清退合同民警收尾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做好清退合同民警收尾工作的通知
 (1996年2月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1984年,江苏省常熟市公安机关,针对当地经济发展迅速、警力严重不足的情况,在乡派出所试行了从农民中招聘合同民警的办法。随后,一些地方公安机关也仿效他们的做法,陆续招聘合同民警。1985年5月,公安部就此发出了《关于吸收合同民警应注意几个问题的通知》(公信传〔85〕363号),指出招聘合同民警要严格控制,可在经济发达,乡镇财政状况较好的地方选择少数单位进行试点,不要增加农民负担。实践证明,招聘合同民警在解决公安机关警力不足问题上起了一定作用。部分合同民警也表现出较高的工作热情,做了大量工作。但是也暴露出许多问题。有的地方没有按照公安部的要求严格执行,未经试点取得经验,就一哄而起,大量招聘合同民警,经费靠向农民摊派,或从各种收费、罚没款中解决,违反了党中央、国务院禁止加重农民负担,禁止乱收费乱罚款的规定。合同民警没有列入国家公安行政编制,没有经组织、人事部门办理录用手续,不具备国家公务人员身份。随着法制的健全,国家陆续颁布实施了《人民警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人民警察队伍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合同民警不具备国家公务人员合法身份,不符合公安机关执法要求。国家对人民警察队伍管理的方针、政策,在合同民警身上难以落实。1990年1月,公安部《关于停止招收合同民警的通知》(公发电〔1990〕170号)下发后,各地陆续开展了合同民警的清退工作,合同民警总人数已从十几万人下降到1994年底的3.7万人。但清退工作进展不够平衡,到1994年底,江苏等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部清退了合同民警,1995年湖北等省也完成清退任务。但有些地方工作进展不大,个别地方甚至仍在以各种名义招收合同民警。为进一步做好合同民警的清退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从健全法制和公安工作、公安队伍建设大局出发,认真学习《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提高对清退合同民警重要意义的认识。对现在仍在民警岗位上工作的合同民警,要全部清退。特别是1990年公安部《关于停止招收合同民警的通知》下达后招聘的合同民警,应无条件清退。今后不得再招聘合同民警。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