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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经费开支范围和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三条 经费管理
  (一)公安机关的财务部门对看守所的经费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看守所应当加强经费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明确审批权限,严格审批手续。看守所经费年度预算、决算以及重大开支由主管公安局、处长和看守所领导审定。看守所财务工作由一名所领导主管,并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
  (二)看守所各种设备、器械、服装和物资,由看守所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建立购置、验收、登记、调拨、移交、报废、处理、核对等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管理责任制。
  第十四条 财会机构设置和财会人员
  (一)财会机构设置和财会人员配备要按照《会计法》的规定执行。
  (二)看守所应当配备与业务量相适应的财会机构或专职财会人员,负责经费管理工作。
  (三)看守所管理经费的财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财会人员上岗要求,经公安机关的政治部门审核同意后配备,并保持相对稳定。
  (四)看守所财会机构负责组织看守所经费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拟定财务、装备、物资计划,提出看守所经费分配方案,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和有关统计资料,编制财务决算及分析说明,制定看守所经费管理制度和具体办法等。
  第十五条 按照有关规定,看守所单台设备和单项工程达到基本建设投资标准的,在基本建设投资中列支。

第四章 纪律

  第十六条 看守所应当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有关规定,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看守所经费应当尽量保证人犯的基本生活需要,所有经费必须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看守所领导应当保证财会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不得对坚持原则的财会人员进行刁难、打击报复。对违反者上级主管机关应查明情况,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财会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严守秘密,廉洁奉公。对违反财经纪律的,按照《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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