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推选常务理事、名誉会长、会长、副会长。
5.任免秘书长、副秘书长。
6.决定或批准重大财务支出项目及基金的发放。
7.决定或批准标的较大财产的购置。
8.决定基金的清算小组的组成及清算方案。
9.决定或批准基金会工作人员薪金及办公费用的开支计划。
10.决定本基金的其它重大方针、政策、规划和项目。
常务理事会为本基金会事务的常设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代行理事会职权。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每季度举行一次会议,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
常务理事会职权:
1.监督章程的实施。
2.监督基金会的基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及年度预算、决算。
3.监督、检查基金会的工作方针、政策的执行情况。
4.决定日常基金的发放。
5.决定基金会日常的各项开支。
6.决定基金会工作人员、会计的任免及福利待遇。
7.向理事会推荐会长、副会长人选,理事会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五条 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设定事项,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同意或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条 本基金会设名誉会长、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民主推选产生。会长、副会长任期三年。本基金会设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理事会任免。其它工作人员由常务理事会决定聘任。秘书长为本会的法人代表,负责基金会的日常工作及主持常务理事会。
第七条 基金会会长职责如下:
1.对外代表基金会。
2.召开并主持理事会。
3.贯彻实施理事会的决定。
4.行使理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基金会副会长辅助会长开展工作。
基金会秘书长职责如下:
1.全面主持并领导基金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2.召开并主持常务理事会。
3.贯彻实施常务理事会的决定。
4.理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基金会副秘书长辅助秘书长开展工作。
第八条 本会可聘请特别顾问、名誉理事若干人。
第九条 本基金会的基金来源:
1.北京市律师协会的法律援助专项经费。
2.国内外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的捐赠。
3.基金的衍息与增值。
4.其它。
第十条 基金会严格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定期向人民银行北京支行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并接受其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