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法律援助的申请:
1.律师在了解到符合条件的当事人没有能力支付律师费用时,应告知可申请法律援助。
2.当事人向受理案件的律师事务所提出申请,律师事务所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可以先减免费提供法律援助,同时向市律协提交申请法律援助报告。
3.申请报告的内容应包括:案由、承办律师姓名、当事人身份情况及经济状况,案情简介和对案件胜诉可能性的评价理由,按规定应收费的金额,给予减、免费法律援助的意见。
4.经审议后,市律协办公室将给予或不给予援助的决定书面通知律师事务所并转交承办律师存入案卷归档。决定给予法律援助事项的,由律师事务所领取援助金额交付承办律师。
5.各律师事务所自主决定的法律援助事项,按本所规定办理,并报市律协备案。
十一、各律师事务所对市律协交办的以及当事人直接求助的法律援助事项,均应指定律师承办。对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律师,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十二、本办法由武汉市律师协会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四:
北京市法律援助基金会章程
第一条 为促进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完善与发展,实现国家法律的平等与公正性,对经济困难的公民进行法律援助,使基金会的工作得以顺利开展,根据《
基金会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建立“北京市法律援助基金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基金会宗旨: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体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精神。
第三条 本基金会是通过国家财政拨款,律师专项基金及国内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捐助资金,对经济困难又急需法律援助的公民进行资助,并表彰奖励积极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个人,最终实现本基金会完结的非盈利性组织,是独立的社团法人。
第四条 本基金会实行民主管理,设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每届任期4年,每年举行一次会议,必要时可召开特别会议。
理事会职权:
1.制定、通过和修改章程。
2.听取、审议本基金会的工作报告及基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报告。
3.决定聘任和解聘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