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浦东新区所属律师事务所及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机构可以根据本计划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法律援助具体办法并交“中心”备案。
第十七条 “中心”开设法律援助热线电话,接受社会法律咨询。
第十八条 本计划由浦东新区司法局负责解释。
附件三:
武汉市律师法律援助办法
(1995年5月5日武汉市律师协会常务事务会通过)
一、为更好地履行律师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的职责,给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使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保障,武汉市律师协会设立法律援助制度,根据本办法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二、法律援助制度分两级实施,各律师事务所相应制定本所法律援助办法,鼓励律师义务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三、在武汉地区涉及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公民,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需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而支付律师费用的困难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得到法律援助。
1.因公受损害请求赔偿的(责任事故除外);
2.请求给付赡养、抚育、扶养费的;
3.请求给付劳动保险金、抚恤金的;
4.其他权益纠纷,确属生活困难无力负担律师费用的。
四、律师职责是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申请法律援助的当事人主张权利应当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请法律援助的当事人应当提供经济困难的有关证明。
五、法律援助的方式为,律师减、免费为当事人提供代理,由市律协或各律师事务所对承办律给予适当工作补偿。
六、法律援助基金来源:
1.市律协每年度会费划拨百分之十;
2.作为援助资金的捐赠和其它收入;
3.各律师事务所设立的援助资金。
七、市律协设立法律援助工作委员会,职责范围是:
1.审议决定给予法律援助;
2.监督法律援助基金的使用;
3.检查督办律师受理的法律援助事务。
八、法律援助工作委员会由市律协常务理事会在本届理事中选任十一名委员组成,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二名,委员任期与本届理事任期相同。
九、委员会根据法律援助申请情况每半年召开一次审议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有效,经出席会议委员半数以上同意可通过援助决定。市律协办公室负责法律援助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