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浦东新区的农村贫困户、五保户等农村扶贫对象。
第五条 法律援助的范围:
1.法律咨询;
2.刑事辩护;
3.民事代理(但经法律援助后使申请人有较大财产收益的除外);
4.刑事辩护和民事诉讼以一审为限,但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事务所认为确有上诉理由、需继续提供第二审法律援助的,不在此限。
第六条 “中心”主要职责:
1.受理公民的法律咨询;
2.根据本计划规定的对象和范围,接受法律援助申请;
3.向律师事务所指派法律援助案件;
4.安排法律援助人员到“中心”值班接待;
5.检查督促法律援助案件承办情况;
6.定期向参加法律援助的全体律师通报法律援助情况和“中心”运作情况。
第七条 浦东新区所属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根据“中心”指派,每年至少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一件。
第八条 申请法律援助,需提供以下证件的材料:
1.本人身份证;
2.浦东新区民政部门发放的“上海市社会救济(补助)金领取证“或”上海市帮困粮油供应卡”或“浦东新区农村贫困户救济金领取证”。
3.案件资料和其它有关需要法律援助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需填写由“中心”提供的《法律援助通知书》。
第十条 申请人的申请书经“中心”确认后,由“中心”制作《法律援助通知书》,分别发给申请人和有关的律师事务所。
第十一条 法律援助实施具体手续由律师事务所同申请人办理。
第十二条 法律援助完成以后,申请人应在律师事务所持有的《法律援助通知书》上签名盖章,并由律师事务所将《法律援助通知书》及时交“中心”归档。
第十三条 为了让社会公众了解实施浦东新区法律援助计划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人员的情况,“中心”将定期向社会公布实施法律援助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名单。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将律师参加法律援助的数量和质量列入当年律师职业道德考核内容,对其中法律援助社会效益显著的律师报请司法局通报表彰。
第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直接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经“中心”认可,补办申请手续后,可以作为“中心”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