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法律援助基金的主要来源包括:
(一)政府的财政拨款;
(二)每年向广州地区律师机构征收一定数额的款项;
(三)司法行政机关的临时或专项资助;
(四)海内外人士及社会各界赞助、捐赠的款项;
(五)其他款项(包括前述款项的利息)。
第二十五条 法律援助基金主要用于法律援助中心指定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举办律师义务咨询等其他法律援助事务所需要的费用,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 法律援助基金应开立帐户,单独列帐,专款专用,接受主管机关财务管理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对法律援助中心作出的不予受理、不予援助、撤销援助资格等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市司法局申请复查。受理复查的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作出决定。复查材料应立卷归档,复查决定存入原法律援助案卷一份。
第二十八条 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申请人以欺诈或讹骗方式获得援助的,或申请人不依照本办法及其与法律援助中心之约定予以必要合作的,法律援助中心有权撤销或中止其受助资格,申请人得自行缴足律师费,并视情节向申请人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建议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广州市司法局。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十日起试行。
附件二:
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律援助计划(暂行)
第一条 法律援助是指法律工作者对需要法律服务而又无力支付费用的公民,免费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社会法制保障制度。
第二条 浦东新区法律援助机构由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和浦东新区所属律师事务所组成。上述单位的律师和有关人员均为参加法律援助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浦东新区法律援助计划由浦东新区司法局组织实施。
第四条 法律援助对象:
1.浦东新区的社会孤老残幼、社会困难户等城镇帮困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