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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律师从事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招标投标法律业务的通知

司法部办公厅 国家计划委员会政策研究室
 关于律师从事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招标投标法律业务的通知
 (司办通字〔1998〕第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计委(计经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为了规范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招标投标市场的正常秩序,规范律师从事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招标投标法律业务的行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律师从事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招标投标法律业务是指为招标数额较大或采取国际招标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文件、合同文本提供咨询;审查、修改、制作相关法律文件,以及就招标文件最终文本出具法律咨询意见书等活动。
  二、为了保证国家投资的效益和安全,项目法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聘请律师就招标文件和有关合同文本出具法律咨询意见书。招标方案中应附具项目法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授权委托书复印件。该复印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计经委)或有关部门审核后随招标方案报国家计委备案。
  三、从事专职律师工作两年以上,熟悉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和法律业务,有较好的职业道德素质。没有受过行政处罚的律师,经过司法部、国家计委或其委托的培训机构举办的有关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招投标法律业务培训并考虑合格,可以从事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招投标法律业务。
  四、律师出具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招标投标法律咨询意见书的要求:
  (一)法律咨询意见书应就招标投标项目的有关内容发表结论性意见,表明其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法律咨询意见书应当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参照司法部和国家计委制定的格式作出全面说明和结论性意见;
  (三)对于招标文件所述的有关内容,律师必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进行审查,对于某些不够准确或不完整或暂时不能作到准确或完整的内容,律师可以要求项目法人或投标代理机构对此作出解释说明或相应的保证,并在法律意见书中作出相应的说明;
  (四)律师法律咨询意见书应在所有招标文件定稿后出具,在意见书出具后,有关招标文件的任何修改应通知律师,如涉及新法律问题或应主管部门要求,律师应发表补充意见;
  (五)法律咨询意见书应由经办律师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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