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一条有关营业税规定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5月18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 代理等
服务活动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7年7月21日 财税字[1997]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据反映,有些在境内从事保险、旅游等非有形商品经营的企业(包括从事此类业务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其他企业),通过其雇员或非雇员个人的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开展业务。雇员或非雇员个人根据其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的业绩从企业或其服务对象取得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现对雇员或非雇员个人为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雇员的税务处理
雇员为本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无论该收入采用何种计取方法和支付方式,均应计入该雇员的当期工资、薪金所得,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可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二、对非雇员的税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