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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补充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人事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6月24日 实施日期:2002年6月24日)废止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告条件的补充通知
 (1996年3月4日)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人职发〔1994〕1号),做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外经贸专业向国际商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的过渡工作,现对取得中专毕业学历,申请参加国商务师资格考试人员的报名条件补充通知如下:
  一、中专毕业后,从事经济工作满十五年,其中连续从事外经贸工作满四年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报名参加国际商务师资格考试:
  1.1992年底以前参加经济员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获得经济员资格;
  2.在《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人职发〔1993〕1号)发布前(1993年1月6日),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评聘了助理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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