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财政部关于1997年
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劳部发〔1997〕226号 1997年7月2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
根据《
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整机制,经国务院同意,现就1997年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1997年调整基本养老金的范围为1996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企业离退休人员。
二、1997年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基数:1996年离退休的人员为办理离退休手续时核定的离退休金数额,1996年以前离退休的人员为按照劳动部、
财政部《关于1996年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部发〔1996〕346号)调整后的离退休金数额。调整的总体水平:一般为1996年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40-60%,特殊情况下也可低于40%。具体调整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要通过调整基本养老金,减缓物价上涨对离退休人员生活的影响,保障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使不同群体人员养老金水平进一步趋于合理化。调整中,应注意向养老金水平较低的群体适当倾斜,对近年来因工资、养老保险等各项改革措施出台而增加待遇较多的群体人员可以小幅调整或暂不调整。
四、1997年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时间,原则上定为7月1日。
五、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费用,凡参加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解决;未参加社会统筹的,按原资金渠道解决。要严格控制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各地区不得以调整基本养老金为由提高或变相提高企业缴费比例。
六、经批准实行养老保险系统统筹的部门和单位,也按上述精神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