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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幕墙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水利水电施工企业部分)》(发布日期:2001年5月22日 实施日期:2001年7月1日)废止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幕墙
 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通知
 (1996年12月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为加强建筑幕墙工程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规范建筑市场行为,确保建筑幕墙工程质量,根据建设部第48号令《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建建〔1996〕493号文《关于印发“贯彻实施<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意见”的通知》要求,现将《建筑幕墙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下列已从事建筑幕墙工程施工的企业,须按照本《标准》进行资审就位:
  1.专门从事建筑幕墙工程施工,但未获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审发证的企业。
  2.已获得建筑装饰装修或者其他专业工程资质,但主要从事建筑幕墙工程施工的企业。
  3.建筑装饰装修企业或者其他施工企业,既从事本专业工程施工,也从事幕墙工程施工的,应经过资审,办理建筑幕墙工程承包“增项”手续。
  二、自本《标准》颁发之日后成立的从事建筑幕墙工程施工的企业,均须按照规定进行资质预审,经工商登记后再颁发资质证书,资质等级从三级定起。
  三、建筑幕墙工程施工企业的资质审批程序和权限,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执行,我部将于1997年3月开始办理审批一级资质建筑幕墙工程施工企业,并办理相应的“增项”手续。请各地区、各部门认真做好资质申报准备工作。
  四、自1997年4月1日起,所有从事建筑幕墙工程施工的企业,必须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按证书所核定的承包工程范围承接建筑幕墙工程施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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