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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国家优质工程评审管理办法》

  一、国务院有关部门主管的工业交通项目,质量等级由其授权或委托工程质量监督站核定;
  二、其它工程项目,质量等级由省级工程质量监督站核定。
  第八条 评选国家优质工程的项目,必须按规定通过竣工验收,并经过一年的考验期。但自竣工验收至申报评选的时限,大型建设项目不得超过五年,中型建设项目不得超过三年,其它工程项目不得超过二年。
  第九条 不按建设程序建设或在建设中发生三级(含三级)以上重大工程建设事故的工程,不能申报。

第四章 申报办法

  第十条 申报程序:
  一、地方主管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其中专业工程应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后上报;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主管的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查,其中民用项目应征求工程项目所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上报。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要填写《国家优质工程申请表》一式二份,其中一份应附项目简介、省、市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优质工程证书、竣工验收证书、及经评审认为达到先进合理设计的结论性文件(或优秀设计证书)的复印件和反映主体工程质量的录相带(不超过15分钟)或照片(10张左右)等有关资料,于申报年度的5月31日前报国家优质工程审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成立国家优质工程审定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3人,委员若干人。
  审定委员会下设立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建设部。负责受理工程项目申报、资格初审,协调各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汇总有关材料并起草公布文件等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每年根据申报工程情况,组成若干个专业委员会,分别对有关申报工程的现场进行复查,并向审定委员会写出复查报告。

第六章 评审纪律

  第十四条 各地区、各部门对推荐的工程项目,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在地区、部门优质工程的基础上,选择能代表本地区、本部门质量水平,符合国家优质工程评选条件的工程推荐。推荐及复查过程中,程序要简化,尽可能不给企业增加更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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