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国家优质工程评审管理办法》
建监[1996]16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和“质量兴业”的方针,促进建筑工程质量的提高,保证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和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优质工程是国家级工程质量奖。评审办法由建设部制定,国家优质工程审定委员会组织评审公布。
第三条 国家优质工程每年评审一次,数量控制在50项左右。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四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上建设的工程,都可申报评选。申报评选国家优质工程的项目,应具有独立的生产和使用功能。主要包括:
一、新建的大中型工业、交通、农林水利、民用和国防军工等建设项目;
二、10万平方米以上设施配套的住宅小区;
三、2万平方米以上设施配套的村镇;
四、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桥梁、给排水、煤气、供气等工程;
五、具有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大中型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
六、对发展国民经济具有重大意义的其它工程。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五条 评选国家优质工程的项目,是在已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授予的优质工程的基础上进行。并应具有经地、市级及其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审的先进合理的设计。从国外引进技术装置的工程项目和中外合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其国外设计部分,需经项目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主管部门)审定,确定其达到了先进水平。
第六条 评选国家优质工程的项目,必须按照国家颁发的标准,评定工程质量、如系一个单位工程的项目,工程质量必须优良;如系多个单位工程组成的项目,所含单位工程质量必须全部合格,主体工程必须达到优良。优良率应达到60%以上。
第七条 工程质量等级必须经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