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依法清理行政执法机构,高度重视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根据
《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原则上只能由行政机关实施,非行政机关的企业、事业单位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不得行使行政处罚权;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事业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尽快依法清理行政执法机构,对应当授权或委托而没有依法授权或委托的,要抓紧依法办理;对不当的授权或委托行为要纠正。今后,哪个地方、哪个部门出现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关或者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况,要追究那个地方或者部门领导的责任。
要高度重视行政执法单位和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政治思想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知识的培训;配备必要的经费和技术检查、技术鉴定等保障条件。加强对执法人员的资格、证件和着装管理,停止合同工、临时工从事行政处罚工作。要加强对授权、委托执法单位的监督管理。
建设系统行业多、执法任务重,部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都要研究适应建设系统特点的行政执法体制,支持地方人民政府或地方建设系统对执行相对集中处罚权的执法队伍的建设工作,在大中城市探索建立综合执法与专业执法队伍相结合的执法体制。
四、严格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规范行政执法程序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分为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执法单位一定要严格执行,在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先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对超出简易程序规定处罚范围的应按一般程序办理。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吊销企业资质证书和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处以较大数额的罚款和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等行政处罚的,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对较大数额罚款的听证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布。鉴于听证工作是一项法律性、程序性很强的工作,主持听证的人员应当比较超脱。因此,听证工作应由法律工作机构工作人员主持;行政机关未设立法制工作机构的,可指定其内部比较超脱的其他机构的工作人员主持。要制订听证规则。重大行政违法案件要经过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还要建立健全行政处罚文书制度、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自今年10月1日起,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执行
行政处罚法有关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