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建法[1996]5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部内各司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
《行政处罚法》)将于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为保证该法能全面、正确地实施,根据国务院的通知要求,结合建设系统的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
《行政处罚法》,充分认识实施
《行政处罚法》的意义
《行政处罚法》是规范政府行为的一部重要法律。对于规范行政机关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改进行政管理工作,加强廉政建设,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都有重要意义。各级建设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和行政执法人员,都要以积极的态度认真学习
《行政处罚法》,充分认识实施
《行政处罚法》的重要意义。我部将邀请有关专家给部机关干部讲解
《行政处罚法》,同时对建设系统行政执法的业务骨干人员进行培训。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都要本着学用结合的原则,抓紧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同时利用宣传舆论工具,向人民群众宣传
《行政处罚法》,形成学法、知法、守法和人民群众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舆论和环境。
二、抓紧做好对现行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和对规章的修订工作
根据
《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设定,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规章只能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的罚款。据此,现行许多规章都要依照
《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予以修改或者废止,许多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处罚将要失去效力,部机关有关司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会城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首先要在今年10月1日前,抓紧对设有处罚条款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能改为部门规章或地方规章的,先以部门规章或地方规章颁发;以后再考虑是否升为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的问题。对规章的清理,可分两步走。第一步,对已有了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行业或领域,如城市规划、房地产、村镇和城建的有些行业,可以先清理,看其处罚种类和幅度是否与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对不一致的,要抓紧修订;个别超过规定而行政管理又需要的,应当分别报请国务院批准或者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对工程建设和建筑业方面的部门规章,可放在第二步,即在《建筑法》出台后再清理。整个的规章修订工作,要在1997年12月31日前完成。但是,从今年10月1日后制定的规章新设定的行政处罚,必须按照
《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的通知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