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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审批细则

  9.财务、会计、审计的处理原则;
  10.有关劳动管理、工资、福利、劳动保险等事项的规定;
  11.合营企业期限、解散及清算程序;
  12.违反合同的责任;
  13.解决合资各方之间争议的方式和程序;
  14.合同文本采用的文字和合同生效的条件,合资企业合同的附件,与合资企业合同具有同等的效力。
  第十条 合资企业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及其争议的解决,均应适应中国法律。
  第十一条 合资企业章程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合资企业的中外文名称及法定地址;
  2.合资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和合资年限;
  3.合资各方的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
  4.合资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资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额转让的规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
  5.董事会的组成、职权、议事规则,董事的任期,正、副董事长的职责;
  6.管理机构的设置、办事规则;
  7.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方法及职责;
  8.财会、会计、审计制度的原则;
  9.劳动用工制度;
  10.解散和清算;
  11.章程的修改程序;
  12.章程的生效程序。
  第十二条 合资企业协议、合同、章程经审批机构批准后生效,其修改亦同。
  第十三条 合资企业组织形式、注册资本、出资方式、经营管理、技术引进、场地使用、税务、外汇管理、财务与会计、职工管理、工会等均应依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四条 由建设部审批成立的合资企业,变更名称、注册资本、合同、章程、合资对象等,须事先由主办单位或中方股东将报告和有关资料上报建设部。按审批权限,审批机关在收到报告和有关材料的一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第十五条 合资企业增设分支机构(子公司、分公司)可直接上报建设部,按审批权限,审批机关在收到正式报告后一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第十六条 合资企业申报成立分支机构需报送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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