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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

  所称建筑施工企业营业范围,依照建设部颁布的《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全国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持有者,自领取证书起三年内未经注册,其证书失效,不得在工程项目管理施工管理中担任项目经理岗位职务。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经理资质管理部门每二年对《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持有者复查一次。复查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受检项目经理按规定时间向资质管理部门提交《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复查表》、《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
  (二)资质管理部门在审查核实有关资料后,应对项目经理资质复查做出结论,记录在《建设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副本)的(复查记录)栏内。
  复查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不在岗三种:
  1.项目经理履行项目承包合同,且未发生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及违法行为的,为“合格”;
  2.项目经理未能履行项目承包合同,或发生过一起三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或发生过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或发生过重大违法行为的,均为“不合格”;
  3.项目经理在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中未担任项目经理岗位职务的,为“不在岗”。
  第二十三条 连续二次复查结论为“不合格”者,降低资质等级一级。
  连续二次复查结论为“不在岗”者,需重新注册认定后方可担任项目经理职务。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经理达到上一个资质等级条件的,可随时提出升级申请。
  项目经理资质升级的考核和注册,按本办法第十四、十五、十六、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经理原则只能承担一个工程项目施工的管理工作。特殊情况允许一级、二级项目经理同时承担两个工程项目施工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建筑施工企业应加强对项目经理的管理和培养工作,并将建设单位(或建设监理单位、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项目经理完成工程建设情况的评价及其工作业绩记录在案,作为其晋职和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已取得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各企业应给予其相应的企业管理人员待遇,并实行项目岗位工资和奖励制度。具体办法由企业自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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