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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标底编制原则
  一、编制标底以设计文件及有关资料、招标文件为依据,按概算章节编列。必须科学、合理。
  二、标底价格计算执行铁道部颁发的铁路工程概算定额、费用标准和有关规定。合资铁路应执行合资铁路建设的有关规定。
  三、标底价格必须低于批准的总概算或修正总概算。
  四、建安工程费中的计划利润、劳动保险费、应纳税费不计入标底,定标后按部规定计取。
  五、工程造价增涨预留费不纳入标底,由部统筹掌握。
  六、一个标段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第十九条 标底经核准后,应密封保存至开标时,所有接触过标底的人员均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泄露。

第五章 投标

  第二十条 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并已通过资格预审的施工企业均可参加投标。
  第二十一条 投标企业应向招标单位提供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按招标文件中对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编制,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申请书。
  二、投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
  三、资金情况。铁路以外施工企业须提供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
  四、投标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包括:施工顺序、总进度安排及总形象进度示意图;主要劳动力、材料、施工机具设备配置;主要施工方案和保证工程质量、工期、施工安全、环境生态保护的主要技术组织措施;大型临时设施及过渡工程施工方案;拟承建本项目的组织管理机构、项目经理及施工队伍安排等。
  五、按投标报价项目表编制的报价单。如发现项目或数量有出入,可另附说明。
  六、控制工程报价的主要措施。
  七、对合同条款的确认。
  第二十二条 投标企业如需将投标项目的部分工程实行分包,须在向招标单位送达投标文件的同时,提供分包工程内容。严禁任何形式的转包。
  第二十三条 投标企业须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其数额视工程项目的投资规模确定,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
  第二十四条 投标文件须加盖企业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的印鉴。投标文件应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密封送达或邮寄给招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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