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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办法

  二、审查投标单位资质,有疑问时,有权要坟投标单位予以澄清。
  三、制定评标、定标具体办法。
  四、主持评标会议,编写评标报告报部核备。
  五、对标书质量、招标合同条款、招标资金的使用,与建设项目目标实现的差异,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三章 招标

  第八条 铁路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施工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项目已经国家批准,列入铁道部年度建设计划。
  二、有经过审批的设计文件。两阶段设计有扩大初步设计和总概算,三阶段设计有技术设计和修正总概算。
  三、建设资金落实。
  四、征地、拆迁补偿工作基本落实或已签订原则协议。
  第九条 标段划分的一般原则
  一、标段划分不宜过小。
  二、有利于组织施工和管理,有利于工程衔接和相关工程的配合,有利于大型临时设施、过渡工程和辅助工程的合理配置。
  三、有利于分段施工、分期投产、分期受益。
  第十条 招标方式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发布招标通告。
  二、邀请招标。经部批准邀请招标的项目,由招标单位向三个(含)以上有承担该项工程能力的施工企业发招标邀请书。
  三、议标。对不宜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工程,报部批准,可以议标。
  第十一条 招标程序
  一、建设单位按本办法第六条的要求,组织或委托招标办事机构。
  二、制定招标计划报部。
  三、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
  四、发布招标通告或招标邀请书。
  五、投标单位申请投标。
  六、在发售招标文件前,招标单位对有投标意向的企业进行资格预审,并将预审决定及时告知有投标意向的企业。
  七、招标单位按招标通告或招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售出后,一律不退。
  八、建设单位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
  九、组织技术交底和招标文件答疑。
  十、建立评标组织,制定评标、定标办法。
  十一、召开开标会议,审查投标文件。
  十二、组织评标,决定中标企业,写出评标报告,报部该备。
  十三、发中标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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