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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印发《交通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通知[失效]

  (八)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组进点后召集被审计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会议,听取法定代表人的述职报告。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时,应取得证明材料,记入审计工作记录,写出工作底稿;审计工作记录应由相关人员签章认证。
  第二十三条 根据审计工作底稿,撰写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经审计组组长审核签字后,征求被审计单位和法定代表人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和法定代表人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意见送达审计组。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意见。
  第二十四条 审计组将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和法定代表人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审计工作记录、审计工作底稿等审计资料一并送审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门审定审计报告后,向干部(人事)管理等部门出具审计意见书,向被审计单位和法定代表人送达审计报告。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门对审计中查出的违纪违规问题,向被审计单位作出审计决定,并抄送干部(人事)管理等部门。
  被审计单位收到审计决定后,必须执行,并按审计决定规定的时间将执行结果报审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和法定代表人如对审计决定不服,应在收到审计决定后15日之内,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第二十八条 上级主管部门收到复议申请后,一般应在60日内做出复议决定,并将复议决定抄送干部(人事)管理等部门。
  第二十九条 审计工作结束后,审计部门应按审计档案管理规定,立卷归档。

第五章 任期年度审计

  第三十条 为减少任期终结(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量,并积累相关资料,在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实行任期年度审计制度。
  第三十一条 任期年度审计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确立的原则分工负责。具体实施时,可视被审计单位内审工作开展情况和内审力量,委托该单位内部审计部门进行。
  任期年度审计的内容和程序,可参照本规定第三章、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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