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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印发《交通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交通部关于印发《交通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通知[失效](发布日期:2001年12月25日,实施日期:2001年12月25日)废止

交通部关于印发《交通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通知
 (交审计发[1997]4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部属及双重领导企事业单位:
  现将《交通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审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一九九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交通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企业经营责任制,加强对交通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经济责任的审计监督,评价其经营业绩,划清经济责任,促进各单位合法经营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部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境内外交通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法定代表人指交通企事业单位的行政正职或代行行政正职的人。
  第四条 交通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因任职期满或离职,必须对其任期内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一般应先审计后离任。未经审计,不得解除原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的经济责任。
  第五条 审计人员认为自己与被审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计的,应当回避。
  法定代表人认为审计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计的,有权要求审计人员回避。是否回避,由审计部门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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