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办理经理离任审计事项,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和保守秘密的原则,遵守职业道德准则。
第七条 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协助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工作。
第二章 分级负责和审计分工
第八条 经理离任审计,按财务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负责和分工审计制度。
被审计单位财务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不一致时,应以财务隶属关系一方为主组织实施审计。
第九条 审计署驻农业部审计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拟定部直属企业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有关规章制度;
(二)负责执行对部直属一级企业经理的离任审计。在审计力量不足、审计任务集中的情况下,驻部审计局可以委托部属社会审计组织实施审计,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由驻部审计局作出,审计经费由被审计单位支付;
(三)负责对部直属企业经理离任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部直属企业所属二级企业经理离任审计报告,应抄报驻部审计局;
(四)负责执行审计署和农业部领导交办的其他部直属企业经理离任审计。
第十条 部直属企业的内部审计机构,负责执行对所属企业的经理离任审计,并对所属企业的经理离任审计工作实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一条 尚未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和虽有审计机构而自身力量不足、工作量大、审计任务集中的部直属企业对所属企业经理的离任审计,可以委托部属社会审计组织承办审计。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二条 经理任职期间资产经营责任审计监督的内容是:
(一)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下达的经营指标完成情况,企业财务收支活动的真实性、合规合法性;
(二)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及其保值增值情况,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及其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