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发布《农业部直属企业经理离任
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农审发[1997]6号)
部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直属垦区:
《农业部直属企业经理离任审计工作暂行规定》已于1997年6月24日经农业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执行。
附件:1、《农业部直属企业经理离任审计工作暂行》
2、关于制定《农业部直属企业经理离任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附件一:
农业部直属企业经理离任审计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部直属企业经理任职期间经济责任的审计监督,健全企业法人制度,完善企业自我约束机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的通知》,以及《
农业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农业部直属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农业部直属的各级独立核算企业,以及部直属事业单位所兴办的经济实体(简称部直属企业)。
第三条 部直属企业经理(系指企业法定代表人,含董事长、总经理、厂长、场长,下同)因提拨、调动、辞(免)职或退休等离开工作岗位和任届期满,应当对其任期内的资产经营责任进行审计。未经审计,不得解除其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不得兑现有关承包奖励等待遇,原则上不能办理调离或任免手续。
第四条 部直属企业经理任期承担经济责任时间,从上级主管机关批准任职的时间起,到任期终了或届满止;任期中间离任的,依企业主管机关决定离任的时间为准。
第五条 经理离任审计主要对经理任职期间的资产经营责任和经营业绩进行监督和评价,为领导和有关部门考察和使用干部提供依据,促使企业经理自觉遵守国家财经法规,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