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国家计委、外经贸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设立外商投资
农作物种子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农农发[199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厅(局)、计划委员会、外经贸委(厅)、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九月八日
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的规定
第一条 为适应对外开放的需要,保证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的质量,加强种质资源的管理,促进我国种子事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是指中外合资、合作开发生产经营农作物种子的企业。暂不允许设立外商投资经营销售型农作物种子企业和外商独资农作物种子企业。
第三条 设立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应当遵循有关外商投资和种子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
第四条 设立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除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我国种子产业政策外,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的中方应是具备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资格并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企业;外方应是具有较高的科研育种、种子生产技术和企业管理水平,有良好信誉的企业。
(二)能够引进或采用国(境)外优良品种(种质资源)、先进种子技术和设备
。
(三)注册资本符合以下要求:
粮、棉、油作物种子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其它农作物种子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美元。
(四)设立粮、棉、油作物种子企业,中方投资比例应大于50%。
第五条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中方投资者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现行外商投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报省级以上审批部门审批。审批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征求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设立粮、棉、油作物种子企业,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农业部出具审查意见。未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不予批准立项。批准立项的,按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