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为保证实践生的招生质量,其计划招生数与报考人数之比一般不低于1∶3,报考人数不足的,其计划相应地调整。
第五章 资格审查
第十条 招生学校及各级招生主管部门,有关地方政府要通过多种渠道,向社会广泛宣传,接受社会舆论的监督。
第十一条 地方招生主管部门或招生学校在接受报名时必须严格审查考生资格审查表或“绿色证书”,并验视三证原件。
第十二条 各招生学校应加强管理,对违反普通学校招生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管理处罚暂行条例》的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考试与录取
第十三条 考试的形式,可采取全国普通高考、成人高考或省招生办公室组织的农林院校招收有实践经验青年的单独考试,同一省一般只采用一种办法,在省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和指导下进行。
第十四条 考试科目,分文化课和农业综合技术知识两部分。参加全国普通高校统一考试的,可根据招生专业选择4-5门统考科目,加试农业综合技术知识。本科必须测试外语。
考试的形式和科目由招生学校和省招办商定。
录取原则:严格遵循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兼顾平衡的原则,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或省组织的单独考试由省招生办统一确定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县级以上(含县级)政府部门表彰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以及持有绿色证书或在区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点的在岗农技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五条 招生学校将录取的新生名单报省招生办审核批准。
第七章 管理与培养
第十六条 学生入学前与地方政府人事、计划部门或主管部门签订合同,学生入学时凭合同办理注册报到手续。
第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享受国家任务招生计划所招学生待遇,并按《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