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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对广播电视台(站)年检的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废止部分广播影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2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2日)废止

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对广播电视台(站)年检的规定
 (1996年7月16日 广发法字〔1996〕436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国各广播电视台(站)的管理,保证广播电视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广播电视台(站)包括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台、发射台、转播台(含差转台、收转台,下同)以及有线广播电视站等。
  第三条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对广播电视台(站)实行年检制度。中央所属广播电视台(站)由广播电影电视部年检;地方广播电视台(站)由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年检。
  非行政区域性的有线广播电视台(站)由当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按本规定年检。
  教育电视台由当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按本规定年检。
  第四条 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的年检,依照本办法和广播电视无线电管理的规定进行。
  第五条 年检的内容:
  1.有无发生政治事故或重大责任事故;
  2.是否按规定转播中央和省级台的广播电视节目;
  3.是否按规定的渠道购买、取得节目;
  4.播放境外影视剧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5.是否违反卫星电视节目接收管理的有关规定;
  6.教育电视台是否按规定播出节目;
  7.转播台是否按规定转播节目;
  8.是否按规定设置节目套数;
  9.是否执行经广播电影电视部和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的呼号和各种技术参数;
  10.有无出租频率、频道或播出时段的行为;
  11.有线广播电视台是否按“一城一网”的规定建设;
  12.有线广播电视台是否按部和省厅的论证方案建设;
  13.有线广播电视台的系统指标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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