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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作废1994年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作废1994年版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
 (1997年7月31日 国税函[1997]4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据各地反映,1994年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因当时受诸多因素影响,印制质量方面的问题较多,随着库存时间的延长,目前,部分票面的防伪标记已显示不清,防伪效果逐渐减弱,全国已发生数起伪造1994年版专用发票骗税的案件。为尽快解决这一问题,总局决定从1998年起全国统一作废1994年版专用发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1997年11月1日起,全国统一停止发售1994年版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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