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
 (1996年8月2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税务稽查工作,加快税收征管改革和计算机化进程,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1996年9月开始,逐步在全国各级税务稽查机构推广使用“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为切实做好这一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由国家税务总局委托辽宁省税务局、抚顺市国家税务局开发的“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已于日前经总局验收合格。该软件符合总局制订的《税收征管业务规程》的要求,能够满足稽查管理工作的需要,可在高、低两种计算机硬件平台上运行,已具备推广应用的条件。各地要充分认识到,推广应用这一软件,是运用现代化手段贯彻《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重要措施,对于规范税务稽查工作、提高稽查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总局近期内将组织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和软件使用培训(培训通知另发)。同时,要求各地年内将该规程和软件培训至地、州、市一级税务稽查机构,1997年上半年内培训至县(市)一级税务稽查机构。
  三、各省级税务稽查机构应尽快熟悉掌握该软件的使用方法,年内应使用该软件开始进行有关稽查管理信息的收集、处理和分析工作,并及时将软件使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软件的应用效果报告总局,以利总局进一步完善软件,充实和丰富软件功能。1996年度的《税务稽查机构人员情况统计表》、《税务稽查机构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情况统计表》、《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情况统计表》以及上报案例应使用该软件产生,并向总局报送电子数据。
  四、地、州、市一级税务稽查机构应从1997年一季度开始,使用该软件进行稽查管理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和上报电子数据工作。各地应在年底前为地、州、市一级税务稽查机构配备开展上述工作所需的计算机设备,所需经费可在总局下达的1996年度计算机专项补助经费中优先安排。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