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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管理费扣除标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
 管理费扣除标准问题的通知
 (1996年6月20日)


上海、北京、辽宁、吉林、河北、河南、山东、山西、陕西、湖北、福建、海南、广东省(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关于上报1996年度上级管理费计划的请示》(中铁建财函〔1996〕16号),经审核,现通知如下: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其中1995年度提取5790万元,1996年度提取6526万元,允许其所属企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具体扣除数额见附件1、附件2)。该总公司向所属企业分摊的管理费,凡与本文规定不一致的,一律按本文规定扣除标准执行,超过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总公司管理费年终节余部分,应按规定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1    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1995年度管理费扣除标准

  序号 单   位            金额(万元)  住   址
  1.  铁道部第十一工程局          347     湖北 襄樊
  2.  铁道部第十二工程局          334     山西 太原
  3.  铁道部第十三工程局          415     吉林 长春
  4.  铁道部第十四工程局          377     山东 济南
  5.  铁道部第十五工程局          406     河南 洛阳
  6.  铁道部第十六工程局          364       北京
  7.  铁道部第十七工程局          407     山西 太原
  8.  铁道部第十八工程局          378       天津
  9.  铁道部第十九工程局          408     辽宁 辽阳
  10.  铁道部第二十工程局          552     陕西 咸阳
  11.  北京中铁建筑工程公司         385      北京
  12.  北京铁城工程公司           173      北京
  13.  北京中铁建工贸公司          202      北京
  14.  中铁建工厂局             444      北京
  15.  中铁建物资局             262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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