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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1996年6月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已经第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为此,国务院发出了《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附后》。为了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通知的有关精神,做好该法施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颁布实施行政处罚法的重要意义,将学习和贯彻行政处罚法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行政处罚法的实施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对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加强廉政建设,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该法对原有行政处罚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进一步统一和规范了行政处罚行为。作为国家重要执法部门的税务机关,要认真学习和深入贯彻行政处罚法。各级税务机关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学习和培训,使广大税务干部全面准确地掌握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和各项规定,自觉遵守和执行行政处罚法。各级税务机关的领导干部,在学习贯彻行政处罚法方面要起模范带头作用。
  二、认真做好地方税收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和废止工作。对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地方税收法规、规章,各级税务机关要进行认真清理,并积极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今后,省级和省以下税务机关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无权设定任何形式的行政处罚,对已有的行政处罚方面的规定,要明文废止。要使广大税务执法人员周知,行政处罚法生效以后,税收规范性文件不能再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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