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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中心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中纳税人识别号技术处理有关事宜的函

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中心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
 工作中纳税人识别号技术处理有关事宜的函
 (1996年4月2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的通知(国税发〔1996〕46号)文中规定,此次税务登记换证对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学校等组织机构统一使用国家技术监督局编制的9位(8位代码和1位校验位)国标码(字符型)作为纳税人识别号,对个体工商业户和其他个人所得税的中国公民使用公安部编制的居民身份证15位码(字符型)为纳税人识别号,对外国人以其国别加护照号码作为纳税人识别号。现对涉及软件的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一、各地在调整软件时应注意,原纳税人代码暂时保留,和9位国标码同时存在,以确保新码的顺利使用。新码的启用时间以国税发〔1996〕46号文为准,旧码废止时间应在规定期限之后各地自行掌握。
  二、为方便增值税专用发票交叉稽核,6位行政区划码应加挂在9位国标码之前共同使用,行政区划代码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2260-95)。
  各地在调整软件时还应注意解决好9位国标码和15位居民身份证码长度不同的问题。
  三、对外国个人使用的纳税人识别号中涉及的国别代码,各地应使用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代码,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2659-94)中的三位数字码。对国别码加护照号码长度不足15位(字符型)的,在后面加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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