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生产经营金银首饰企业的
消费税政策执行和征收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
(1996年3月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1994年12月24日、26日先后下发了《关于
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和《金银首饰消费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决定从1995年1月1日起,金银首饰消费税由生产环节改为零售环节征收。由于消费税将在生产环节一次征收制改在零售环节一次征收制在我国尚属首次,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以借鉴,为了保证国家税收政策的正确执行,改善和强化征收管理,总局决定,对改在零售环节征税的金银首饰(以下简称金银首饰)消费税的政策执行和征收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所有从事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办法》中规定的视同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也属于被检查对象。
二、检查内容
(一)征税范围的划分是否正确。
1.在零售环节征税的金银首饰与在工业生产环节或进口环节征税的其他贵重首饰(以下简称非金银首饰)在征税范围的确定上是否准确。
2.从事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含视同零售)对非消费税应纳税消费品如金银摆件等范围的确定是否准确。
3.批发与零售及视同零售的确定是否准确。经营单位兼营生产、加工、批发、零售业务的,其应纳税与非应纳税业务的确定是否准确。按照《办法》的规定要求,逐一审查各种凭证。
(二)计税依据的确定是否准确。
1.价款和增值税税款合并收取的金银首饰,其销售额的换算是否准确。
2.连同包装物销售的金银首饰,其销售额的确定是否准确。
3.带料加工、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等其他方面的金银首饰销售额的确定是否准确。
4.纳税人将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其销售额的确定是否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