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企业所得税管理软件报送税源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2月31日 实施日期:2006年12月31日)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企业所得税管理软件报送税源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6年2月29日 国税函〔1996〕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做好税源报表统计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我局于1995年初委托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开发企业所得税管理软件。该软件已于1995年11月完成开发并通过了我局组织的验收。企业所得税管理软件分为上、下级模块,上级模块具有税源管理功能,下级模块具有征收管理功能,覆盖了企业所得税管理的绝大部分业务。根据验收意见,经研究,总局决定在全国推广使用企业所得税管理软件上模块,并推荐使用下级模块。为此,总局已于1996年1月分三期举办了全国企业所得税管理软件培训班,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八个省会城市负责企业所得税业务、税源报表的人员和信息中心的有关人员进行了培训。
  为了更好地把这套软件尽快应用到实际工作中,以达到预期的目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重视对这套软件的应用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并且从设备上予以保证。各省级税务机关所得税业务处没有配备微机的,要尽快配备。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