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的“有关证明单的使用规定”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使用规定的批复》(发布日期:2005年3月4日 实施日期:2005年3月4日)停止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执行情况进行总结的通知
(1996年2月2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1994年12月24日下发了《关于
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95号),决定从1995年1月1日起,金银首饰消费税由生产环节改为零售环节征收。1994年12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又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267号)。将在生产环节一次征收的金银首饰消费税改为在零售环节一次征收是一次大胆的尝试,由于在我国尚属首次,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以借鉴,故总局决定对《
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总结。现将总结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结的主要内容
(一)政策方面
1.改为零售环节征税的金银首饰(以下简称金银首饰)的范围是如何界定的?
(1)在零售环节征税的金银首饰与在工业生产环节或进口环节征税的其他贵重首饰(以下简称非金银首饰)是如何界定的?在征税环节的划分上存在什么问题?应如何解决?
(2)金银首饰与非消费税应税消费品如金银摆件等是如何界定的?在征税与不征税的划分上存在什么问题?应如何解决?
2.金银首饰减按5%的税率并改在零售环节征税以后与原来在工业环节按10%的税率征税比较税负变化如何?按每克纯金或K金应征消费税计算:纳税环节改变前按1994年每克首饰用金的出厂价乘以10%的税率计算;纳税环节改变后,按1995年每克首饰用金的零售价乘以5%的税率征税的金银首饰与目前仍在工业生产环节按10%的税率征税的非金银首饰比较税负情况如何?按应征税款占各自零售价格的比例进行测算,零售价为1995年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零售价格?从负担能力与公平税负方面看存在什么问题,应当如何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