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化销售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6年2月17日)
河北、黑龙江、吉林、辽宁、陕西、甘肃、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湖南、湖北、河南、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北京、天津、上海、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为支持原油、成品油流通体制改革,进一步帮助中国石化销售公司转换经营机制,增强凝聚力,考虑到中国石化销售公司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中国石化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如下:
一、中国石化销售公司所属资产100%控股的、承担油品中转、资源配置任务的19户直属企业(名单附后),自1996年起两年内,仍统一暂由中国石化销售公司按税法规定的税率,在新疆北京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直属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应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198号)的有关规定,就地实施监管。
二、除上述合并纳税的企业外,中国石化销售公司及直属企业投资兴办的其他企事业单位,仍按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
中国石化销售公司直属企业名单
1.中国石化销售哈尔滨公司 哈尔滨市
2.中国石化销售沈阳公司 沈阳市
3.中国石化销售华北公司 天津市
4.中国石化销售华东公司 上海市
5.中国石化销售中南公司 武汉市
6.中国石化销售西北公司 兰州市
7.中国石化销售宝鸡公司 宝鸡市
8.中国石化销售株州公司 株州市
9.中国石化销售北京公司 北京市
10.中国石化销售齐鲁公司 淄博市
11.中国石化销售金陵公司 南京市
12.中国石化销售安庆公司 安庆市
13.中国石化销售茂名公司 茂名市
14.中国石化销售巴陵公司 岳阳市
15.中国石化销售九江公司 九江市
16.中国石化销售石家庄公司 石家庄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