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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等33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1998年12月3日 实施日期:1998年12月3日)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
 (第78号)


  《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 王众孚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三日

             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以下合称广告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广告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是指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依法定期对广告经营单位进行检查,确认其继续经营广告业务资格的管理制度。
  广告经营资格检查的具体时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确定。
  第三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广告经营单位的广告经营资格检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在本局登记和上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管辖的广告经营单位的广告经营资格检查。
  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在本局登记和上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管辖的广告经营单位的广告经营资格检查。
  第四条 凡经广告经营登记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广告经营单位,均应按照本办法接受广告经营资格检查。
  第五条 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对广告经营单位应当以户为单位建立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档案,详细记载每次检查的时间、内容、检查结论和有关问题的处理等情况。
  第六条 广告经营资格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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